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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婚外情(外遇)取证技巧

更新时间:2024-04-11   点击:19

一、何谓“外遇”既然是要对外遇情况取证,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外遇。

  外遇是一个生活概念而非法律概念。生活中说的外遇是夫妻中的一方与婚外第三人发生婚外感情,或与婚外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或者与婚外第三人共同居住的行为等危及夫妻感情或者已经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行为。

  二、取证前的准备
  (一)从事取证工作之前,不宜向配偶提出离婚,并尽可能不要向配偶打听第三者的情况。如果之前已经提及,那么在计划从事该类证据采集之前不宜再对上述问题向配偶做任何论及。
  (二)明确证据要证明的内容。
  (三)此类证据的搜集最好亲自处理,尽可能的不要向他人提及,包括自己的亲人或要好的朋友。
  (四)可以就取证内容向律师咨询,但是不宜直接委托证据调查机构取证。
  (五)保持平和的生活状态。

  二、证据要证明的内容

  取证者在取证前一定要明确所搜集的证据是用来证明什么的。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规定因上述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应准予离婚。同时无过错方有权向有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如下:“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值得说明的是,我国婚姻法对于单纯的婚外性行为但是不涉及一方配偶与第三者持续、稳定的期限内共同居住的,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是很难得到支持的。但是无过错方可以将配偶与第三人的婚外性行为的合法证据材料作为自己与配偶感情破裂的证据,请求法院裁决离婚。
  三、取证时坚持的原则
  (一)证据及时固定原则
  发现可以证明配偶存有外遇的证据后,要及时将该证据保存。很多证据保存的机会可以说是转瞬即逝,以后即便请求司法部门协助也很难再行取得。所以取证人要有高度的证据敏感度和较强的证据保存意识。
  (二)取证轻重原则
  取证人在取证时应当针对重要证据取证。不宜对所有有可能涉及某项关系的证据都予以调取。因为泛滥取证不但容易造成工作量过大,失去重点,还会容易因为泛滥取证而暴露自己的取证行为。
  (三)隐私保护原则
  不是所有的证据在取得后都是有效的。涉及他人隐私的证据不仅不能作为配偶存在外遇的事实,取证人还会因为侵犯他人隐私权而被控告,如此作为得不偿失。
    (四)安全原则
  取证工作要坚持能够保护自身和家人的安全原则。虽然离婚案件仅属于基于夫妻关系产生的民生纠纷,但是由于离婚案件往往涉及过多的情感纠葛,财产分割等因素,很难保证另一方或另一方所属的第三者在察觉到被取证时不会采取极端行为。
  四、取证方式及要点
  (一)行踪取证
  行踪取证主要针对婚外性行为取证而言。行踪取证的重点不在于取得直接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性行为的证据。由于个人行踪往往涉及某些隐私,因此很多时候确定被调查人的行动线索反而比直接取证上述内容更有效。例如,婚外性行为取证中,取证人可以跟踪拍下两人共同进入某酒店或旅馆的照片,然后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调取上述酒店或旅馆的居住记录。其效果当然要比偷拍两人在旅馆的行为更有法律效力。
  (二)登记取证
  登记取证的方法主要针对共同居住行为的取证。由于双方的居住时间具有一定的持续性,稳定性。共同居住人留有共同居住的痕迹也相应较多。
  1、流动人口管理记录。被调查人在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地区与他人共同居住的,调查人可以查明该地区的流动人口是否需要办理暂住证或其他居住证等。如果存在该类制度,则也可以在起诉后将此作为调取证据的线索。
  2、物业登记。取证人首先需要查明共同居住人所在居住区的居民管理方式。例如,很多地方物业管理较为规范的小区对该区域的常住人口一般都有登记。虽然在起诉离婚前,配偶一方很难直接查阅该登记,但是法院一旦对离婚案件立案,配偶一方完全可以委托律师调取该证据。
  3、交易记录。共同居住人在共同居住区内会留下与其他商业主体交易的证据。有些证据可以作为证明两人共同居住的佐证。例如,银行账款记录,水电费缴纳记录,所居住房屋的注册登记人,如果房屋属于租赁,还可以调查一下当地房屋出租合同是否需要备案登记。
  4、公共区域的摄像头。目前很多小区都配有监控摄像头,即便小区没有配备该类设备,也可以关注一下周边道路商业机构等是否安装了该类设备。当然该类证据可以证明的事实有一定的限度,往往仅能证明两人共同居住于一个小区,如果配以其他证据佐证,方能显出独特的证明效力。
  (三)沟通取证
  沟通取证是夫妻双方或者调取证据的配偶与第三者通过沟通并将沟通内容录制的方式进行的取证。该取证方式的实施时机不宜过早,因为过早的采取该方式无异于在告知对方自己即将提出离婚,从而引起对方诸多警觉。
  沟通取证最好在即将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时和对方坦白沟通。沟通前要准备好录制设备,该设备最好具备录音录像双重功能。设备的放置以能够拍摄到对方为宜。如果仅仅使用了录音设备,要注意在和对方沟通中强调出对方的姓名。具体谈话中,要促使对方说出存有第三者,是否共同居住或具有婚外性行为这一基本情况。
  除此之外,取证的配偶方如果想得到过错方赔偿,最好还能从对方口中获悉该第三者的姓名及其他身份信息。如果是向第三者沟通取证,应当在取证配偶应当在沟通中说出自己配偶的全名,以实现证据链条的完整构成。
  五、结语
  外遇取证的关键不在于取证人能够直接获得多少可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证据,而在于可以在诉讼程序启动后向律师及法官提供多少可以调取证据的线索。只有坚持这个原则,取证人的取证才不会因为盲目调查而陷入泛滥取证甚至违法取证的处境。